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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玉树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试温馨提示

来源: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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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20年玉树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将于7月25日(星期六)在玉树州进行。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 现就考生参加笔试时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打印疫情防控承诺书和笔试准考证。考生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http://www.qhpta.com)自行下载。

2.此次考生较多,考点分散,请考生提前做好出行安排,熟悉考场位置和路线,避免因找不到考场而耽误考试。

3.考生自备无封套橡皮、2B铅笔和签字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等文具。

4.请考生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1只,考试全程须佩戴口罩。进入考场时,除查验考生身份等需要外,无特殊原因不得摘下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参加考试。

5.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纸质版准考证、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疫情防控承诺书进入考点,上述证件资料不齐全者,不得进入考点。

6.请考生认真阅读我省《2020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2020年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温馨提示》并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做好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等工作。(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信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且不能提供相关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不得参加考试)。

7.因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应提前2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消毒和身份核验等程序,考生需携带手机并在考点等候区提前出示个人“信康码信息”(绿码),“信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对不配合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点时间为准);上午两个笔试科目连续进行考试,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中间不间断,不得提前退场。

9.严禁将手机,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或其它设备带至考场;严禁将答题卡、题本、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否则将被视为违纪违规行为(已带手机的考生关机后自行存放在物品放置处,考点不负责保管,丢失自负)。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各种发射、接收功能设备(手机、耳机等)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考试违禁物品的,一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10.考试期间,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1.考生应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答题,不得答错位置,不可超出答题边框,超出边框的答案无效。严格按照答题卡上的要求规范填涂。保持卡面清洁;不得折叠或破损答题卡;严禁在答题卡答题区域做任何特殊标记。禁止使用涂改胶带纸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生参加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行政处罚。

13.考生应随时关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查看有关考试相关通知。

咨询电话:0976-8826922 8831377

提示:广大考生应密切关注疫情形势动态、考试期间交通、天气情况(并自行携带雨具),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考场平面布置图及交通路线。

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

2020玉树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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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考点地址和各考场安排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各考场安排

1

2021年国考

玉树州职业技术学校

玉树市德宁格巷282号

第1考场----第50考场

2

玉树州第二民族高级中学

玉树市德宁格巷2号

第51考场----第100考场

3

玉树市第二民族中学

玉树市西同路东巷226号

第101考场----第131考场

4

玉树州红旗小学

玉树市哲龙巷1号

第132考场----第150考场

附件2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部分条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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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3

关于参加2020年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的紧急通知

各位考生:

2020年全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鉴于新疆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凡是在7月11日至7月24日来自新疆以及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或信康码非绿码的考生须在考试当天将考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到考点“留观复查区”工作人员手中,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考生相互转告!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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