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公安机关队伍结构,决定面向全国组织实施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招录工作,计划招录特殊紧缺职位人民警察7名,其中突击职位3名、狙击职位2名、排爆职位2名。为确保本次招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职位及条件
招录职位详见附件1。报考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职位所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突击职位
1. 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特战部队服役3年以上,或在武警特战岗位服役3年以上的退役人员(需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2. 参加军(含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组织的突击类、格斗类、射击类、侦察类专业比赛(比武),并获得个人表彰的;
3. 2019年以来在世界性射击赛事(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世青赛或青奥会)、亚洲洲际射击赛事(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国家级射击赛事(全运会、锦标赛、冠军赛)获得个人奖励的;
4. 全日制公安院校特警、警务指挥与战术、警察指挥与战术专业毕业生(不含2024年应届毕业生)。
(二)狙击职位
1. 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级以上或武警总队以上单位颁发的中级以上狙击手专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同等资格证书)的退役人员;
2. 参加军(含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组织的狙击类比赛(比武),并获得个人表彰的;
3. 2019年以来在世界性射击赛事(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世青赛或青奥会)、亚洲洲际射击赛事(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国家级射击赛事(全运会、锦标赛、冠军赛)获得个人奖励的。
(三)排爆职位
1. 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级以上或武警总队以上单位颁发的中级以上搜排爆、爆破专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同等资格证书)的退役人员,或具有解放军、武警部队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结业)证书的退役人员;
2. 参加军(含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组织的搜排爆、爆破专业比赛(比武),并获得个人表彰的;
3. 全日制普通高校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专业、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专业毕业生。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执行。网上报名时,请在报名信息“围绕报考职位资格条件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中补充说明相关信息。属退役人员的,须注明在部队特战、狙击、搜排爆岗位服役经历,持有资格证书名称、获奖证书名称、获奖名次等内容;属运动员的,注明在相关赛事中获得个人奖励名称和名次;属高校毕业生的,注明在高校相关专业学习经历。
(二)笔试
笔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分值各150分。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根据考试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三)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职位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按照报考职位的体能测评人数与招录名额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达不到5: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笔试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相关要求执行。体能测评的三个项目中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或违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男子1000米跑测评次数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
体能测评的受测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在参加体能测评前,须确保本人身体状况良好,因身体健康原因出现意外由本人承担后果。对本人或对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情况发生的60分钟内向体能测评组织单位提出申诉或举报,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场予以受理,逾期不再处理。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专业科目测试
全区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职位报考者,需参加专业科目测试。体能测评合格者,方能取得专业科目测试资格。专业科目测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具体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专业科目测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专业科目测试内容及分值为:
1. 突击职位。战术识别射击,满分100分。
2. 狙击职位。100米精度射击、110米往返取弹射击,满分100分。
3. 排爆职位。爆炸物识别、爆炸装置制作,满分100分。
(五)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加分)÷2×3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1.5×70%。
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资格复审
1. 专业科目测试后,按照各职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拟参加体检人员,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收取拟参加体检人员的相关材料,自治区公务员局会同自治区公安厅集中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体检资格,在报考同一职位且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 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七)体检
按照各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考察
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等规定执行。
因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职位选择
考察合格的报考者可参加职位选择。报考本次特殊紧缺人才招录合并职位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在对应的职位计划表中选择具体工作岗位。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岗位;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按照专业科目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岗位。
职位选择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职位选择时应执行任职回避规定,不得选择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选择与本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招录公示录用环节及其他事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951-61360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考试录用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职位表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考试录用公安机关特殊紧缺人才职位专业科目测试实施细则
一、突击职位
1.射击条件
考生佩戴防弹头盔、防弹衣、护目镜(由测试现场提供),采用立姿无依托,使用9毫米标记弹及其配套枪械,50秒内在移动行进中,对射击地线前方7米左右的4个场景中的碟靶、劫持人质靶、风车靶进行射击。
2.测试方法
(1)测试前,统一组织操作使用讲解示范,并组织考生进行10分钟训练。试射使用子弹3发确认弹着点。
(2)正式测试使用子弹10发。考生在出发地线准备,枪弹结合,子弹不上膛。考官下达“开始”口令,开始计时。考生对场景目标中的白色靶标、劫持人质靶、移动靶进行识别射击,对其他颜色靶标、情景显示员不得射击。子弹耗尽或达到规定时间,考官下达“停止”口令,射击结束。由考官、考生同时验靶,确认测试用时、靶标命中数。
(3)射击过程中,考生自行排除枪械故障,属考生操作失误,视为该科目已完成;属枪械机件故障或其它原因,需经考官组确定后,方可按规定条件重新测试。
3.科目成绩计算
满分100分。规定时间内,命中1个靶标10分,命中10个靶标100分。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扣分:
(1)考官发出“停止”口令后继续射击的,每射击1次扣10分;
(2)射中情景显示员的,每人次扣10分;
(3)射中干扰靶的,每个扣5分;
(4)双脚越过射击地线的,每射击1次扣10分。
4.安全技术守则
(1)考生须按照《公安民警警械武器使用训练教程》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枪支安全操作规定。
(2)测试过程中,枪口必须指向靶标方向,非射击时,扣扳机的手指必须放在扳机护圈外侧。
(3)射击完毕后,取出弹匣,打开枪膛,由考官检验。
(4)违反以下安全规则者,予以警告:
①枪口始终指向前方,左、右、上、下摆动不得超过45度夹角;
②非射击时,手指不得放在扳机上;
③子弹上膛后,枪支不得从手中掉落。
(5)考生未按口令,抢先移动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该科目测试资格。
(6)累计被警告两次或测试期间受酒精及其它违禁药物影响的人员,取消测试成绩。
(7)任何情况下枪口不准对人,违者将取消测试资格。
二、狙击职位
(一)100米精度射击科目
1.射击条件
(1)采用卧姿有依托,5分钟内,利用CS/LR4型7.62毫米高精度狙击步枪,对100米外的狙击头靶进行射击。
(2)射击使用原枪配备的脚架,不得使用其它依托物;射击过程中,考生在保持卧姿不变的情况下可通过调节枪瞄上的变倍手轮观察弹着点,不得使用其它自带器材;考生射击时可以使用手套。
(3)考生不得调节瞄准镜上的上调整、右调整手轮,如有干扰其他考生测试、影响考场秩序、有意触碰瞄准镜上的上调整、右调整手轮和出现影响测试公平公正情况的,考官可取消其测试资格。
2.测试办法
(1)正式测试前,统一组织操作使用讲解示范,并组织考生进行3分钟训练,试射使用3发子弹确认弹着点。
(2)正式测试使用靶纸1张,统一编号并由考官签字。枪支放于射击地线,考生在其后2米立姿准备,手持弹匣(弹匣装5发子弹),考官下达“开始”口令后,开始计时,考生卧姿装弹匣上膛准备射击。
(3)考官下达“停止”口令后,应停止射击。继续射击的,每射击1次扣除10环。
(4)射击过程中,考生自行排除枪械故障,属操作失误,视为该科目已完成;属枪械机件故障或其它原因,需经考官组确定后,方可按规定条件重新测试。
3.成绩计算
狙击头靶满环50环记50分,每少1环减1分,环线以外区域不计环数;弹着点涉及两个区域的就高计算环数。
4.安全技术守则
(1)考生须按照《公安民警警械武器使用训练教程》有关要求,严格遵守枪支安全操作规定。
(2)每名考生侧后安排一名安全员,发现考生违反安全操作规则会及时提醒并警告,经提醒不纠正的经主考官确认取消测试资格。
(3)发生以下情形的,考生命中目标无效,视为目标靶未命中:
①射击时,身体和枪支越过射击地线的;
②考官未下达“开始”口令,提前射击的;
③规定射击时间到,在发出“停止”口令后命中的;
④未按流程进行,子弹提前上膛并射击命中的。
(4)发生以下情形的,取消考生测试资格:
①未按规定时间测试,现场点名3次未到的;
②顶撞考官,不服从指挥的;
③存在舞弊行为的;
④受酒精或其它违禁药物影响的。
(二)110米往返取弹射击科目
1.射击条件
(1)使用CS/LR4型7.62毫米高精度狙击步枪,85秒内,对100米外的人体部位靶进行射击。
(2)射击使用原枪配备的脚架,不得使用其它依托物;射击过程中,考生在保持卧姿不变的情况下,可通过调节枪瞄上的变倍手轮观察弹着点,不得使用其它自带器材,考生射击时可以使用手套。
(3)考生不得调节瞄准镜上的上调整、右调整手轮,如有干扰其他考生测试、影响考场秩序、有意触碰瞄准镜上的上调整、右调整手轮和出现影响测试公平公正情况的,考官有权直接取消其测试资格。
2.测试办法
(1)考官下达“开始”口令后,开始计时,考生向身后10米处取弹1发返回射击,重复往返5次,向人体部位靶每个目标部位射击1发,目标部位出现多发弹孔则取1发最高环数。
(2)考官下达“停止”口令后,应停止射击。继续射击的,每射击1次扣除10环。
(3)射击过程中,考生自行排除枪械故障,属操作失误,视为该科目已完成;属枪械机件故障或其它原因,需经考官组确定后,方可按规定条件重新测试。
3.成绩计算
人体部位靶满环50环50分,每少1环减1分,环线以外区域不计环数;弹着点涉及两个区域的就高计算环数。
4.安全技术守则
与100米精度射击科目要求一致。
(三)科目成绩计算
该职位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为:100米精度射击科目成绩与110米往返取弹射击科目成绩之和。
三、排爆职位
(一)爆炸物识别科目
1.测试方法。考生进入考场后,现场提供20种炸药及火工品,考生从中分别选出5种炸药、5种火工品并写出每种炸药、火工品的名称。
2.成绩计算。满分50分。每书写正确名称1种得5分,书写错误不得分,以实际识别正确数量计分。
(二)爆炸装置制作科目
1.测试方法。考生使用现场提供的工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一个定时爆炸装置(雷管用灯泡代替),制作时间15分钟。
2.成绩计算。满分50分。每超时15秒扣5分;电池使用串联方式连接,至少连接2节,连接错误扣5分。制作完成后定时5分钟,回路正常,灯泡点亮得50分;灯泡不亮选择器材正确得30分;灯泡不亮选择器材错误得0分。
(三)科目成绩计算
该职位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为:爆炸物识别科目成绩与爆炸装置制作科目成绩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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